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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病房综合楼(三期)工程 轨道传输系统技术及配置要求相关技术参数论证公告
文章来源: 日期:2016-04-02 

伦理片康复病房综合楼(三期)工程 轨道传输系统技术及配置要求相关技术参数论证拟定于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3点整在伦理片门诊四楼小会议室召开,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欢迎准时参加。(需了解该设备技术参数资料的供应商,可在论证会召开之前到基建科取得技术参数资料。该技术参数仅作为院内论证时参考,具体参数待论证后确定。)

联系电话:7197779

 

                                        伦理片

                                                              2016年4月2日

 

 

 

 附:轨道传输系统技术及配置要求

一、智能化轨道小车物流传输系统配置要求

该系统共设置站点5个,具体分布详见智能化轨道小车物流传输系统站点分布表。

   物流站点分布表

楼层

1期大楼

工作
站点数

楼层

二期大楼

工作
站点数

楼层

三期大楼

工作
站点数

 

 

 

2F
水平连接

手术室*一期中转站点

2

2F
水平连接

ICU

1

2F
水平连接

血库

1

1F

 

 

1F

 

 

1F

*静配中心

1

小计

 

2

小计

 

1

 

 

2

注:*标注为双轨站点

1.载重量不低于10公斤的运载小车:7辆,清洁轨道用小车:1辆。

2.一期中转站点和静配中心站点必须采用一进一出的双轨式站点形式,系统主水平连接层与垂直井道内轨道必须采用双轨设计。轨道的宽度和走向必须符合大楼建筑的空间许可要求。

3.系统至少设置有11个独立的空车存储库(非站点内存储)。

 

 

 

 

 

 

 

 

 

 

二、智能化轨道小车物品传输技术规格要求

1、运载小车

1.1    运载小车的尺寸应满足如下参数:

运载小车的箱体内部尺寸:450≤长度≤500mm,150≤宽度≤200mm,350≤高度≤400mm,标书中需提供相应尺寸小车的彩页;

1.2    运载小车的箱体容积:不低于30升;

1.3    小车最大的净载重量不低于10公斤;

1.4    小车采用耐用的直流电机驱动,在水平和垂直轨道上平稳运行;

1.5    水平方向速度不低于0.6米/秒,垂直方向不低于0.4米/秒;

1.6    小车自带电子锁装置,仅在到站后可以开启;

1.7    小车自带红外扫描装置,监控系统可以识别小车的运行位置;

1.8    小车到达站点时,会自动发出到达信号,提醒操作人员;

1.9    小车设有专用的标识,控制系统可自动识别每辆小车;

1.10维修时小车可以方便地从轨道上取下;

1.11#小车内外表面采用抗菌材质,可以有效抑制微生物在车体上滋生和蔓延。需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抗菌产品认证证书。

2、轨道

2.1   采用高强度铝合金材料;

2.2   表面阳极氧化处理;

2.3   所有轨道均含3根导轨:其中2根为电源导轨,提供不高于24V直流电;1根为通讯导轨,小车通过专用装置和通讯导轨接触,保证小车和系统的完全实时通讯,系统可以实时的监控小车状态和发出指令;需提供实景图片。

2.4   #小车上的读码器通过红外线扫描轨道上的位置码,轨道上的位置码平均间距不得大于3米。

3、转轨器

3.1   实现小车在不同轨道之间的自动平稳换位移动;

3.2   #站点转轨器配有自动保护装置,以避免转轨器在动作时误伤工作人员;

4、站点控制器

4.1   采用大屏幕液晶触摸显示屏;

4.2   采用直观的中文操作交互界面;

4.3   #站点操作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设定单次发送的专用密码,小车接收人只有用此密码才可打开小车车盖;

4.4   操作人员可关闭站点。站点关闭时其它站点向此关闭站点发送的物品会被拒绝。

4.5   #为静配中心站点加设称重装置,在站点显示屏上实时显示小车载重,当小车载重超过额定最大载重量时拒绝发车操作,并提示操作人员调整小车载重。

5、防火窗

5.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因此,在本项目中要求轨道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墙面开孔处时必须安装能与轨道配合或联动的专用防火门(窗)。防火门(窗)平时常开,火灾时自动关闭;所有防火门(窗)附近必须配置专用的24V直流不间断供电单元作为备用电源,保证火灾时大楼断电情况下防火门(窗)可以正常关闭;同时如小车正好通过防火门(窗)区域,该专用直流后备供电单元可为小车供电驶离防火门(窗)区域,以避免防火门(窗)被小车卡住而无法关闭。系统配备的专用直流后备供电单元必须保证供电时间在15分钟以上,并在配置单中注明数量。

需提供防火窗与轨道配合自动关闭的视频文件;

5.2   ★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下发的相关证书方可销售。因此,本项目中安装的防火门(窗)必须有公安部法定的消防质监部门出具的完整的甲级耐火隔热“型式检验报告”。

6、防风门

在轨道穿墙的相应部位必须配置常闭式双向防风门,防止不同区间的空气对流。

需提供小车双向通过防风门的视频。

7、系统监控中心

7.1   #系统采用集散控制原理,系统实际控制由位于各个区域的区域控制器来执行,中心监控电脑发生故障不影响系统运行。

需提供详细的说明资料说明其控制原理和监控方式;

7.2   控制系统中心采用工业电脑,预装有中文操作系统,配备至少21寸的液晶显示器、鼠标和键盘等;

7.3   中心控制电脑预装系统专业控制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包括了图形化软件界面监控整个系统的运行包括站点,转轨器,小车和空车存储库等的状态;

7.4   对系统部件发生的任何故障进行报警提示;

7.5   可对运行情况做记录,可随时调用历史运输记录;

7.6   可记录动作部件(如小车和转轨器等)的运行时间和动作次数以方便预防性维护。

8、电源

8.1   系统的供电为380V三相电源,根据投标人提出的供电要求,由买方在投标方指定的位置提供符合要求的电源。

8.2   投标人负责提供系统内部的供电用的24V直流电源;该电源必须有短路保护。

9、测试台

提供独立于系统轨道之外的,用于小车测试、检修的轨道测试台,保证小车调试、检修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在配置清单中注明数量。

10、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图纸等附件资料

用户建筑平面图等图纸文件将在招标文件起售后通知投标人领取。

投标人必须提供本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1)                     系统图

(2)                     各楼层站点的位置平面图

(3)                     产品的技术参数印刷品

(4)上述技术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图片、证书、视频等证明文件(视频文件放入电子文档中)。

 

三、补充说明

1、为保障招标人的权益,确保投标人具备合格的实力顺利实施项目,投标人的相关资信应满足如下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标货物制造商或制造商唯一授权代理商。

2.   ★投标人必须提供由国际知名质量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针对轨道小车物流传输系统制造商制造或生产的智能化轨道小车物流传输系统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他与轨道小车物流传输系统制造或生产无关的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无效。

3.   投标方项目安装实施负责人需具备轨道物流传输系统项目实施经验,并提供由其负责的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

投标货物资质要求

1.   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产品2012年以来在中国国内大陆地区不少于20个站点的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并在招标现场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2.   投标产品不能影响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必须有顺利通过消防机构消防验收的先例证明。提供已实施项目所在建筑通过消防验收的资质证明(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消防审核报告)

2、设计联络

为使合同顺利履行,买方有责任和义务协调设计院给予卖方充分配合以顺利实现系统设计要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卖方有义务邀请买方参与共同讨论。设计联络会议的结果应由卖方以会议纪要制成书面文件交与买方。

3、现场开箱检查

        3.1        卖方组织现场开箱检查,并负责操作、清点、记录等。

        3.2        检查按发货单和装箱单进行,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    部件种类和数量:如发现短缺,卖方应负责补齐;

(2)    损坏锈蚀:如发现零部件损坏或锈蚀,卖方应更换;

(3)    零部件原产地:如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技术部分)“主要部件供应商清

单”卖方应更换;

(4)    全部的补齐、更换工作,都不能影响安装按计划开始和完成。

4、包装与运输

        4.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4.2        卖方负责货物到安装现场的全部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中转。

5、安装与调试

        5.1        安装

(1)   买方提供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投标人提供安装施工计划:包括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进度、安装施工方案(含进入现场的运输方法)等内容。

(2)   卖方按合同规定,依据安装施工进度进驻工地和施工。本合同的构成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

(3)   卖方应提供买方这些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如果买方的检验人员未能出席检验,或双方同意其不参加,卖方可在没有买方检验人员出席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并提供给买方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4)   如果有部分材料或工程不能通过检验,卖方应修正或替换这些材料或部分  工程,重新进行测试和/或检验。

        5.2        调试

由卖方负责完成对施工现场设备的调试工作。调试由卖方专职工程师主持完成。

6、竣工验收

        6.1        竣工验收指整个系统通过了本项目工程设备联调,伦理片 组织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系统在投入使用前的检验。卖方组织并协助,买方代表和监理人员参加,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技术数据、施工图及“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所列标准检验系统。只有通过检验,买方才能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接受。

        6.2        竣工验收完毕后,在设备移交前,由卖方提供竣工资料,每个施工现场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6.3        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日期以买卖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此前由卖方负责货物保护。

7、质保

        7.1        本项目的质保期从买卖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壹年。

        7.2        质保期内,卖方免费维修、保养。除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以外,卖方免费提供所有零部件。投标人请提供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详细方案。

        7.3        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并携带工器具无条件到现场作技术服务。

        7.4        在质保期满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双方应签署有关设备的质保期期满证书。

        7.5        在质保期内,如因卖方责任需要调换或修理设备,并由此引起设备停机,则有关设备的质保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相应延长。

        7.6        投标人请提供质保期后5年的维修、保养详细方案及相关报价,此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

8、质量保证

        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故障负责。如属卖方责任造成产品缺陷或故障,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5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8.2        如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8.3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完整正确,数据和资料准确无误,并承担按技术文件进行的操作致使设备或部件损坏的责任。

        8.4        如属微小缺陷,经卖方同意可由买方自行修理或解决,但由此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9、培训

卖方对买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买方人员掌握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由买方决定。

10、备件信息

       10.1      卖方应提供一份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质保期满后二年内)所需要的所有备件的详细清单,包括供货来源资料,并承诺在质保期后二年内其价格不变。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通知(这些备件是由卖方制造的):

       10.2      买方从卖方处选购备件,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0.3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10.4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1、消防备案

项目中标后,业主须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对本物流系统进行消防备案,中标人须提供相关配合。

12、系统设计变更

中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建筑、内装或其它设计发生变更导致物流系统也要发生相应的设计变更,或者招标人由于其它原因提出物流系统设计变更,则中标人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双方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部件数量变更和投标单价以及由此造成增加的设计费用,重新调整实际系统总价并签署相应的价格补充协议或合同。